如东一男子投保后遇车祸;保险公司:系机动车不赔

2011年9月的一天,如东人曹先生骑车经过河口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一辆轿车相撞,曹先生受伤,被送到医院抢救,不过最终抢救无效去世。 后来交警认定,在这次事故中,轿车负主要责任,曹先生负次要责任。
之前,曹先生曾在2008年买过保险,保险期为5年,保险金额1.1万元。根据约定,如果曹先生发生意外,保险公司要按3倍赔偿。 事故发生后,曹先生家人找到保险公司理赔,索要3.3万元。可对方却称,他们不用赔。保险公司方面表示,曹先生买的保险,有一条免责规定,根据规定,如果曹先生无证驾驶或者驾驶无证的机动车,这样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表示,当时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曹先生骑的是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没有牌照,根据免责条款,他们不用赔偿。 听到保险公司的说法,家人觉得奇怪,当时曹先生骑的车,明明是助力车,怎么变成机动车了?于是,曹先生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鼓楼法院,讨个公道。曹先生的家人拿出了这辆车的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等,上面都写明,这是辆XF48cc型的助力车。这辆车在当地的交管部门,是无法登记的,也无法取得机动车牌照。
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当天,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曹先生驾驶的车子是48cc助力车,而之后交管部门出具的物证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又将该车定性为轻便摩托车。 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据此认定曹先生的车属于机动车,符合国家标准对机动车的规定。但是,法院也认为,曹先生家人都是普通人,没有关于机动车与助力车区分的专业知识,符合他们的认知标准。而且,车辆的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等,都标明这车是助力车,曹先生只是普通的购买者,并不能知道它其实是机动车,也不会根据机动车的管理,去办理相关的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经曹先生家人申请,鼓楼法院向如皋车管所调查得知,事故发生时曹先生骑的那辆车,在全国机动车辆产品公告查询服务系统中,没有相关信息。因此,这辆车无法在当地交管部门登记,也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及证照。 因此,法院认定,在主观上,曹先生没有违法保险免责条款的故意与过失。
在客观上,该型号的车辆不在车管部门的查询服务系统,无法登记并取得机动车号牌及证照。在此基础上,曹先生在没有驾照的情况下骑车,不属于免责条款中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最终,鼓楼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曹先生家属3.3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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