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一投保轿车发生自燃,保险公司拒赔

尉迟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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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日前,梁山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26万元。事发后,孙某首先想到的是为爱车投保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便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依约索赔。孙某认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了保,就应当获得赔偿。孙某一张诉状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34万元。某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仍辩称,孙某应找销售商和厂家索赔。法院审理查明,孙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承保险种包括自燃险,保险合同约定涉案车辆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赔偿限额为27万元。双方对孙某车辆自燃一事的事实无异议。
轿车因发动机油管泄漏发生自燃,保险公司认为是车辆自身质量问题拒绝赔偿,认为车主应当找销售商和厂家索赔。
日前,梁山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26万元。2010年6月11日下午,孙某停放在梁山县土管局家属院内的帕萨特“领域”轿车突然自燃。后经山东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是因发动机舱内油管泄漏燃油引发的起火。事发后,孙某首先想到的是为爱车投保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便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依约索赔。保险公司却以“车辆自燃纯属质量问题”拒绝赔偿,认为孙某应该先找经销商和厂家索赔。孙某认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了保,就应当获得赔偿。孙某一张诉状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共计34万元。某保险公司在法庭上仍辩称,孙某应找销售商和厂家索赔。此外,提出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完整的理赔材料,保险公司愿意在车损险限额的27万元范围内赔偿。法院审理查明,孙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承保险种包括自燃险,保险合同约定涉案车辆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赔偿限额为27万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8月20日零时至2010年8月19日二十四时止。双方对孙某车辆自燃一事的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驳回孙某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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