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无权代替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需本人亲自办理

栋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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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为此,李秀等子女投诉了保险公司并致电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表示如果监护人不能证明投保人李先生在投保时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保险人李桃的生存金将只能由其本人领取。本案中,投保人李老先生为李桃购买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李桃签字认可表明她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可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解除保险合同是投保人的权利,子女也无权代替。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82岁的李老先生早年通过银行为其女李桃购买了分红两全保险。三年后,李老先生的子女李秀等三人前往保险公司,宣称被保险人李桃并非李老先生的女儿,只是照顾李老先生的保姆,这份保险是李桃哄骗李老先生购买的。李秀等人还表示父亲年老体弱,大脑痴呆,并出示李老先生身份证及保单原件,主张合同无效要求全额退保。为此,李秀等子女投诉了保险公司并致电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接待了李先生的家人。在调解员协助下,保险公司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调查,并派人前往北京老年医院实地了解投保人李老先生的健康状况。

保险公司了解到,3年前,投保人李老先生的三个亲生子女并不孝顺,只有保姆李桃周到细致地照顾他,所以他一直将李桃当作女儿看待,并为她购买保险,连续缴纳了3期保险费。

由于李老先生在投保时意识是清醒的,曾明确表示要将自己的钱留给李桃,所以不能武断地判定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同意李秀等子女替父退保的做法合乎法律规定,也符合保护投、被保险人权益的行业自律要求。调解员表示如果监护人不能证明投保人李先生在投保时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保险人李桃的生存金将只能由其本人领取。经过反复的说服与沟通,投诉人李秀等人最终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

调解委员会: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非亲属关系不影响保险合同效力。

本案中,投保人李老先生为李桃购买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李桃签字认可表明她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可视为投保人对其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投保人李老先生的子女以被保险人李桃非投保人亲属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是没有根据的。因此,被保险人李桃享有领取涉案保险合同中未领取的生存金的权利,其他人无权剥夺。

解除保险合同是投保人的权利,子女也无权代替。

本案中,投诉人李秀等三名子女,虽然属于投保人李老先生的法定受益人,但在李先生在世时不属于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因此不能替父行使合同解除权。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合同变更的区别是,前者的目的是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修改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在修改后将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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