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什么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可依投保人与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种类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即投保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也就是由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只是由自己享有或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投保人是否又是被保险人呢?这因险种而异。如投保人以自己的身体投保生存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合三为一。如投保人以他人身体投保死亡保险,以自己为受益人,此时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而被保险人为另一人。
2.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即由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于他人,而不属于投保人,投保人仅负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可分为三种情况: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受益人为另一人。如父母以自己的生命为标的投保死亡保险,指定其子女为受益人。
(2)投保人为一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如单位为其职工投保生存保险,指定其职工为受益人。
(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不同的对象。如雇主为其员工投保意外伤亡保险,指定其员工的家属为受益人。
3.投保人为自己利益并且为他人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依照法律可分为以下情况:
(1)保险合同由合伙或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所订立的以合伙或共有的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其权利义务涉及全体合伙人或共有人。
(2)在责任保险合同方面,一般视为合同为第三人及自己的利益而订立。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为一人,而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是否为同一人,因赔付的对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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