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短期交强险过期出车祸保险公司仍赔钱

排方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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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车主在缴纳交强险时,谎称自己的车是临时号牌,并投保了短期交强险。保险期后,该车发生车祸导致一人死亡,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交强险部分。昨日获悉,新津县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才导致没有投保短期交强险资格的车主投保了短期交强险,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11.5万元。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交强险已经过了保险期限为由拒绝赔付交强险部分。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法律,如无法定条件,交强险的投保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在审查肇事车的投保材料时,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只为肇事车投保了一个月的交强险。

车主在缴纳交强险时,谎称自己的车是临时号牌,并投保了短期交强险。保险期后,该车发生车祸导致一人死亡,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交强险部分。昨日获悉,新津县法院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才导致没有投保短期交强险资格的车主投保了短期交强险,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11.5万元。

2008年8月,叶华权将一辆微型普通客车转让给胡达奎,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同年12月,宋星佛从二手车市场购买了这辆车。在为这辆车办理交强险时,车主谎称这辆车的号牌是临时的,即将要转让到外地,但并没有实际向保险工作人员出示临时号牌的相关证据。今年2月,宋星佛驾驶该车由新津向蒲江方向行驶,在此过程中与一辆摩托车碰撞发生车祸,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张玉良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玉良承担主要责任,宋星佛承担次要责任。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交强险已经过了保险期限为由拒绝赔付交强险部分。

随后,张玉良的家属将宋星佛、叶华权、胡达奎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9.8万余元,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应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相关法律,如无法定条件,交强险的投保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在审查肇事车的投保材料时,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只为肇事车投保了一个月的交强险。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在保险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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