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保险理赔服务能力

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保险理赔服务能力,有效减少高速公路交通拥堵和次生事故。 现沂源高速交警为您就规定的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条件主要有三个,第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第二,事故仅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第三,事故后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符合这三个条件,即可使用此规定,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来车方向150米外放置三角牌,组织车上人员迅速撤至安全地点,再处理事故。
二,拍照固定证据。固定证据可通过拍照,如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可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记录交通事故现场情况。现场情况包括,从交通事故现场的前方、后方和车辆的接触部位分别拍照,照片中号牌应清晰,应能够基本反映交通事故形态和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撤离现场后,应查验并可互拍当事各方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参保及损失情况等;并妥善保管好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和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等证明材料。
三,如何自行协议。当事人固定证据后,可撤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等安全地点进行协商处理。协商达成协议的,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当事人的责任、投保公司等内容,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后,各持一份。 并按照当事各方与保险公司预定的方式进行理赔处理。如果双方对协议有异议,应当报警等候处理。 四,何种情况须交由交警处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第一,车辆无有效号牌、无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的;第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第三,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第四,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第五,一方逃逸的;第六,碰撞交通设施、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2014年10月1日起,对属于快速处理情形,当事人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造成交通堵塞的,按照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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