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会一起交通事故中的“三角”理赔

2013年4月的一天, 天气晴朗, 在涿鹿县一家汽车内饰件公司打工的王兵兵驾车外出办事。当王兵兵驾车行驶到合符路十字路口时, 从前面驶来一辆三轮摩托车, 速度飞快, 说时迟那时快,王兵兵脚踩刹车, 紧急制动, 最终还是与三轮摩托车撞在了一起,双方车辆受损。
随后, 两人被送到医院, 摩托车驾驶人张建军因抢救无效死亡, 王兵兵受伤留院治疗。 王兵兵驾驶的车辆严重受损,而张建军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当地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事故分析认定: 王兵兵、 张建军负事故同等责任。 次月, 交通事故死者张建军的法定继承人即张东、张南、 张北三兄弟以王兵兵、 汽车内饰件公司、 某保险公司为被告, 向涿鹿县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 在此案办理中, 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 张家三兄弟的损失以501390元计算, 并同意以赔偿318195元计算, 赔偿完毕后, 与该案各被告无争议。
之后, 王兵兵所在的汽车内饰件公司以保险合同纠纷向涿鹿县法院起诉某保险支公司。 2013年7月16日, 该院作出民事判决, 确认汽车内饰件公司事故车辆修理费为154973元, 并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汽车内饰件公司理赔款168437.3元 。 2013年8月6日, 该保险公司按民事判决履行给付保险理赔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诉争涉及的交通事故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双方都有过错, 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张家三兄弟作为交通事故死者张建军的法定继承人, 依法应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 拿到赔偿款的三兄弟这次并没有出庭。 不过, 法院还是依法判决死者继承人在继承交通事故死者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车辆损失78486.5元。 ☆法官说法☆ 张家三兄弟辩称民事调解协议双方已无纠纷。因该民事调解协议只涉及交通事故造成张建军死亡的各项损失赔偿问题,只明确了张家三兄弟主张的所有损失赔偿完毕,未涉及交通事故另一方损失的处理,故法院不予采信。 后张家三兄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代位求偿原则,简言之就是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是一种权利代位, 即追偿权的代位。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如果这项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又有权根据法律,要求肇事者对损失进行赔偿。 此案中,保险公司在赔偿汽车内饰件公司的同时,向事故责任一方即已故的张某法定继承人索赔,遵循的就是代位求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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