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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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患病,仍劝保、承保,却出现保险事故拒不理赔,近日,经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提起抗诉,法院再审认定保险公司枣阳市分公司支付客户保险金1万元。
1998年12月,枣阳市刘胜镇原妇联主任刘胜镇嗅到了一些不幸的癌症气息。1999年4月,为了促进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枣阳分公司刘盛办公室工作人员来到气味,气味的丈夫李某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投保人和受益人同意,李某,闻到一些是被保险人,23年的合同是有效的。在保险过程中,保险公司没有向李某明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李某于1999年4月和2000年5月分别缴纳保险费378元。
2000年8月4日,闻某因癌症医治无效死亡,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2002年,枣阳市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李某保费756元,双方均未上诉。
2004年3月,李某向枣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保险公司明知被保险人曾患癌症而劝保,虽然不符合保险公司内部规定的承保范围,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合同有效,应依合同赔付保险金1万元。
枣阳市法院经对此案进行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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