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定换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多付款车主买单

宁善曼
978
前言:不料保险公司却始终不予理赔。后张某向保险公司多次申请理赔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维修费损失8000元。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张某在投保时选择的是按国产玻璃投保。但在事故发生后,张某却更换的是进口玻璃。张某在投保时按国产玻璃进行投保,属于不足额投保,因此依法不应全额赔付,保险公司可按该前挡风玻璃的国产价格予以赔付,故保险公司应赔付张某30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张某保险金3080元。

越野车挡风玻璃被不明物体击碎,因维修点无国产玻璃可更换,张某便选用了进口玻璃。不料保险公司却始终不予理赔。
近日,迎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2年12月,张某为自己的越野车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且不计免赔,保险金额未约定。2013年5月,该车前挡风玻璃被不明物体击碎。因维修点无国产玻璃可供更换,张某便选用了进口玻璃更换,维修费用8000元。后张某向保险公司多次申请理赔未果,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维修费损失8000元。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对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张某在投保时选择的是按国产玻璃投保。但在事故发生后,张某却更换的是进口玻璃。这显然不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张某在投保时按国产玻璃进行投保,属于不足额投保,因此依法不应全额赔付,保险公司可按该前挡风玻璃的国产价格予以赔付,故保险公司应赔付张某308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张某保险金3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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