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要注意什么

近年来,汽车保有量逐年增加,交通事故频发,虽然车主的保险意识也在逐步提高,但您真的了解车辆保险理赔吗?
案情回放
2014年8月1日19时许,在密云密西路某路口处,夏某驾驶小客车由南向东行驶,适有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小客车左后部与电动车前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夏某负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84天,并多次前往医院复查及康复治疗,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伤残赔偿指数为10%。李某将夏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包括鉴定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近20万元。夏某本想自己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应该高枕无忧了,不承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7万元,夏某需自行赔偿李某鉴定费2250元。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责赔偿。
本案中,李某主张的鉴定费用不包含在国家规定的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因此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在商业保险中进行理赔,就要看双方签订的商业险合同。经审查,保险公司与夏某签订的商业险合同中,以加粗字体的方式明确约定因诉讼而产生的鉴定费等间接费用商业险不予赔偿,且在夏某投保时已尽到告知义务,让其仔细阅读并在投保单上签字。可以说,对于该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已尽充分告知义务,应当尊重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故此,对于已尽充分告知义务的商业险免责条款,保险是不予赔偿的,本案的鉴定费用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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