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代签名;发生理赔时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栖沁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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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投保人张某于 2011年l月22日为其子张小某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0000元。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某保险公司经过核查发现张小某存在脑血管畸形病史,并且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遂作出拒赔的决定。本案所幸的是,代理人在投保单代签名的证据较为充分,因代理人违规代签名的行为致使保险公司承担了原本不应承担的责任。故保险公司将代理人诉至法庭,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后经法院调解,该代理人愿意承担理赔款的50%,即赔偿保险公司35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投保人张某于 2011年l月22日为其子张小某投保某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100000元。2012年11月1日张小某在学校早自习期间突然出现口吐白沫和抽搐现象,先后被送到东海县人民医院和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在连云港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颖叶脑出血破入脑室形成脑疝”,中枢功能衰竭身故。投保人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后,某保险公司经过核查发现张小某存在脑血管畸形病史,并且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遂作出拒赔的决定。投保人张某则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没有理由,提出“投保时投保人没有看到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内容,只是交了保险费给代理人,投保单的告知项目不是投保人所填写,投保人签字一栏也不是投保人本人所签,所以投保人无法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是因为某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询问义务”,遂于2013年7月1日向法院起诉。

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 2013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7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本案审结后,原、被告不再有其他任何纠纷。案件受理费159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投保人是否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庭审中原告认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是建立在保险公司的询问基础之上,也就是说没有询问就没有告知”。保险公司的询问方式分为口头和书面两种,是否口头询问双方都无法举证。但是,书面询问体现在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一栏。针对书面询问,原告方提出“投保时投保人没有看到投保单上的健康告知内容,只是交了保险费给代理人,投保单的告知项目不是投保人所填写,投保人签字一栏也不是投保人本人所签。所以投保人无法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是因为某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询问义务”。

对原告提出的代签名说法,经过某保险公司人员初步对比,投保人签字和投保单上的签字差别较大,所以某保险公司放弃了笔迹鉴定的申请。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承认了投保单上非投保人签名。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据此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确实是建立在保险公司主动询问基础上的。保险公司不问,投保人也就不存在告知义务(当然,根据我国《海上法》的规定,海上保险除外)。

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存在既往病史而故意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当然有权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本案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投保单代签名。代签名现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案的处理结果。虽然客户是带病投保,但代理人在投保单上代投保人签名,使得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在投保时对投保人进行了相关询问,进而也就相当于免除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当然不能够再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通过类似诉讼案件可发现,在保险公司的拒赔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投保前有相关病史,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影响保险公司的核保。但在实务中,代理人代签名等一些特殊情况的出现给保险公司处理案件造成很大的困难,影响了理赔处理的公正性和客户对保险公司的满意度。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内部管理:一是询问告知的责任和义务是双方面的,客户的如实告知是建立在保险公司的询问基础之上。保险公司的询问主体是代理人等保险销售人员,代理人是否规范展业直接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询问的义务,也直接影响理赔结果。二是保险公司应从代理人展业的源头抓起,加大对代理人的合规管理和违规处罚的力度,让虚假宣传、代签名等不规范的展业行为从保险市场上逐渐消失,让投保客户和保险公司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实现保险产品抵御风险、投资理财、保障客户、稳定社会的真正功能。

本案所幸的是,代理人在投保单代签名的证据较为充分,因代理人违规代签名的行为致使保险公司承担了原本不应承担的责任。故保险公司将代理人诉至法庭,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后经法院调解,该代理人愿意承担理赔款的50%,即赔偿保险公司35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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