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医疗险理赔一次后遭保险公司拒保,了解保险的相关案例

保险公司同意延长保险期三年。三年后,保险公司以健康因素不符合保险条件为由拒绝续保,因为保险公司曾为王女士支付过赔偿金。王女士勃然大怒,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5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决定由保险公司续签王女士的保险单。
2002年9月,哈尔滨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向王女士推荐了住院费用个人医疗保险,并说如果她能连续投保三年,就可以保证续保。王女士认为这种保险适合自己,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还包括个人手术医疗保险和个人住院补助医疗保险。合同第七条约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补办保险,保险金额不得增加。保险人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的,视为续保。续签合同自上一保单年度终止后的次日起生效。第一次申请后,投保人续保连续两年,并于第二次续保后30日内申请续保。续保的条件由保险人审查批准予以保证。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可以保证续保。续保后,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者职业变化而解除本保险合同或者变更续保条件。就是这样。
合同订立后,王女士对于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积极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连续三年按时缴纳保险费。2005年9月,当王女士第四次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计划继续投保时,她意外地收到保险公司的通知,由于王女士的健康因素不符合保险条件,保险公司不再接受王女士的私人医疗保险,保险为住院费用,并委托销售人员退还保险费。
王女士很不解,自己一直按照约定逐年交纳保费,没有违约行为,保险公司为何突然拒绝给自己保险呢?后经了解,王女士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在2005年4月曾因短暂性脑缺血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并已痊愈出院,保险公司为此支付了8000余元的理赔金。而保险公司就是因为这次理赔,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有问题,才不予承保的。
知道原因后,王女士感到很气愤,她认为,自己与保险公司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理应依照保险合同关于保证续保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现在保险公司却以健康因素为由拒绝承保,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也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王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撤销《人身保险拒保通知单》,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法庭上王女士出具了一份2006年5月31日的体检总结报告及体检表1份,证明原告身体状况良好。王女士认为,自己的身体很好,2005年有段时间不健康,不表明终身不健康,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保险有违诚信原则。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虽然在第一次投保后连续续保满两年,但第二次续保期满后申请第三次续保时,公司依据合同条款第七条的约定,审查原告是否满足续保条件时,发现原告在第二次续保期间患有脑缺血疾病,为遵循金融企业谨慎经营风险的原则,以原告健康原因不符合承保条件为由拒绝了其第三次的续保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做出说明,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合同内容,自愿投保。就本案而言,被告保险公司在个人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条款、附加个人手术医疗保险条款和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条款中,对投保人续保和保证续保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但就保证续保成立的条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和说明,致使投保人在不能正确理解保证续保成立所需要的条件下投保。被告对投保人未尽说明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对此产生的后果应承担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的健康因素不符合保证续保的承保条件,其所述的承保条件,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对于这件事情需要负主要的责任,即保险公司应当为原告王女士的个人住院费用、个人手术附加医疗保险和个人住院补贴医疗保险提供续保保障。王女士向保险公司支付了1572元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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