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杨康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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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乳山某单位员工杜某在保险期间意外死亡,令其家属没有料到的是,保险公司和杜某所在单位竟分别以不确定赔付对象、杜某家属没有出具委托书为由,一直没有向家属赔付保险金。近日,乳山法院审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后,判决保险公司向杜某家属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杜某所在单位履行协助义务。保险合同生效几天后,去年1月28日,杜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此后,杜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却一直拿不到赔偿款。杜某所在单位则称,作为团体保险,杜某发生意外应由所在单位理赔,而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时,杜某家属应出具委托书,委托单位代为理赔。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案例

  乳山某单位员工杜某在保险期间意外死亡,令其家属没有料到的是,保险公司和杜某所在单位竟分别以不确定赔付对象、杜某家属没有出具委托书为由,一直没有向家属赔付保险金。近日,乳山法院审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后,判决保险公司向杜某家属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杜某所在单位履行协助义务。

  去年1月,杜某所在单位与乳山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杜某等224名员工,团体意外伤害的保险金额为1120万元,每人保险金额为5万元。杜某的保险单和保险单明细原件均放在单位。保险合同生效几天后,去年1月28日,杜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此后,杜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却一直拿不到赔偿款。于是,杜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要求杜某所在单位履行协助义务。

  对于杜某家属的起诉,保险公司辩称,他们并非拒绝给付保险金,只是不能确定保险金是给杜某所在单位还是杜某家属。杜某所在单位则称,作为团体保险,杜某发生意外应由所在单位理赔,而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理赔时,杜某家属应出具委托书,委托单位代为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所在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但杜某作为保险合同的其中一名被保险人,其家属作为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至于保险合同中关于委托单位代为理赔的条款,法院认为,这一条款具有强制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的性质,应为无效约定。法院因此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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