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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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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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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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7月7日,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财政厅等5部门印发《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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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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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20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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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淮北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新政策
5月19日讯: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淮政〔2016〕12号)的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如下:一、缓缴范围2016年,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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