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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晓华

人寿保险的特定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在交纳第二期及以后陆续到期保险费时,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所欠的保险费。

2.复效条款:如果保险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交付保险费,并且保险合同中没有其他约定的,保险单便会失效即中止。但保险单的中止不同于保险单的终止,中止的保险单仍可在一定的期限内申请复效。

3.误报年龄条款:指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以周岁计算,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合同并非必然无效,而是在发现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后,更正投保年龄,并相应地调整保险费及保险金额。

4.受益人条款: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配。

5.自杀条款:在包含死亡责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自杀行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有些保险公司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有些保险公司则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不丧失价值条款:保险人在合理的范围内,让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享有保险合同项下的某种权利,如保单贷款的多少、放弃或降低保费、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等。

7.保单贷款条款: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期限(一般是一年或两年)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为质押,在规定的限额内向保险人申请贷款,贷款金额通常不超过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同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贷款利息。

8.自动垫交保费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投保人按期交纳保险费满一定时期以后,因故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以用保单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投保人所欠保险费,使保单继续有效。

9.豁免保费条款:在分期交纳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特定事故,而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时,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免交未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仍有效。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可能因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产品而有所不同。在购买人寿保险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和条款,了解保险的具体内容和保障范围。

发布于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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