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鑫耀相伴产品条款如下:
一、保险合同构成
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的鑫耀相伴两全保险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期间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十五年、二十年、三十年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四、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五、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6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四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4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与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
以上即为鑫耀相伴产品的主要条款,如需更详细的信息,请咨询保险公司或查阅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