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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四、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

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六、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等,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等,具体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七、合同效力中止与复效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半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八、保险金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

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如为代理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身故保险金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九、其他条款

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合同解除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时,本公司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特别提示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可以在需要时申请退保,获得退保价值。现金价值的具体金额取决于保单的缴费期限、已交保费总额、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多种因素。

注意事项:

以上条款仅为一般概述,具体条款可能因产品版本、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公司政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等重要信息。

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的保险顾问,以获取准确的解释和建议。

发布于 202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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