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意外险对社会贡献之大

旅游意外险对于整个社会的重要性 旅游是完整社会不可缺少的,旅游业对于一个地区、城市、乃至一个国家来说占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带动了整个地区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我国的旅游业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发展起来的。而作为旅游业三大支柱产业之一的旅行社,由于自身产品特性和经营特点决定了其在发展的过程中对环境的依赖性较强,其中旅游意外险即是一个较为敏感的因素。我国旅游行业最初推行的强制保险是“旅游意外险”。
为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0年2月联合下发了《关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统一实行旅游意外保险的通知》,规定凡由我国旅行社外联组织接待的海外来华游客,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内,都应纳入意外保险之列并支付保险费。
1996年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首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对“旅游意外保险”的定义作出了明确界定,指出:旅游意外保险,是指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约定由承保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的保险行为。并将“旅游意外险”确定为强制险种,旅行社必须为出行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保费为30元,主要是人身意外险。
旅游意外险对于旅游业来说非常重要,每年总有意外在所难免,旅游意外险显的十分重要,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标的是旅行社依法应承担的对旅游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一种无形的利益标的、抽象的物权。由于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对旅游者的损害可能是旅游者的身体,也可能是旅游者的财物,所以旅行社责任保险标的中既包括旅游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等人身责任,也含有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由于旅行社责任争议引起的诉讼费用等财产责任。
而且,其中所涉及的受益对象——旅游者是在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有可能遭受损害的个人或群体,在投保时只是一个模糊的群体概念,与具体的人或物没有直接关系。而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特定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在我国保险业实行寿险、财险分业经营前还包括旅游者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所引起的赔偿责任等有限的财产责任),仅仅是旅游者的人身责任,是有形的实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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