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费及门急诊(住院)起付线补助等有关事项

政府为了完善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一些困难群众就医困难的情况。就本市城乡低保人员(含特殊救济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及门急诊(住院)起付线补助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人缴费补助
(一)对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政府特殊救济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实行全额补助。
(二)在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期内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经民政部门、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补助:
1.对享受粮油帮困的人员,实行全额补助。
2.对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及大学生,实行全额补助。先由个人自行缴费参保,再由民政部门一次性予以补助。
3.对年龄在19-59岁且不享受粮油帮困补助的人员,实行差额补助。由个人在参保时缴纳120元,余额部分由民政部门与医保部门结算。
上述第(一)、第(二)类资助参保对象(除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及大学生外),均需要凭借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自行前往医保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在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期内未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按城乡居民医保规定自行缴费参保;在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期结束后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的,其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补助由民政部门一次性发放,标准为当年批准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之月起的剩余月份数(含当月)×月补助标准。
上述三类资助参保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资金,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医保部门出具的缴费通知书,向区医保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划拨;由个人垫付的参保费用,区民政部门将根据医保部门提供的参保信息一次性补助给个人。
二、门急诊起付线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低保人员门急诊起付线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费用在300元以内的部分,将于次年第一季度由民政部门根据医保部门提供的医疗费用信息按实补助;费用超过300元的,最高补助300元。
三、住院起付线补助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低保人员住院起付线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后,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申请本市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与现行医疗救助标准一致,不再单独进行住院起付线补助。
四、补助资金渠道
上述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以1:1比例共同承担,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市与区转移支付补助各区财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高度重视本市城乡低保对象资助参保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精心组织,做好本市城乡低保对象资助参保对象身份认定、基本信息收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助参保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人保(医保)部门要做好资助参保人员的参保管理工作,确保参保对象及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为参保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二)加大力度,搞好宣传。加大资助参保政策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使本市城乡低保对象都能熟知资助参保政策和办理程序,以便及时更好地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对行动不便的困难群众,要主动提供参保服务。
(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本市城乡低保对象资助参保工作顺利开展。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3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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