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其承保风险是意外伤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意外伤害都能承保。意外伤害又可分为可保意外伤害、不可保意外伤害和特约意外伤害。
1.可保意外伤害
可保的风险应是外来的致害物,而非来自被保险人体内的。若不存在外来的致害物则不构成意外伤害。侵害对象应是被保险人的身体。若侵害的对象不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则不能构成意外伤害。可保危险应是剧烈的和突发的而不是缓慢的和长期积累的,应是非本意的,是偶然的而不是可以预料的。
除了我们以下谈到的不可保意外伤害和特约意外伤害以外的意外伤害,均为可保意外伤害。
2.不可保意外伤害
不可保意外伤害是指那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原保险与精神医学因造成的意外伤害,般有以下几类:
(1)被保险人在犯罪活动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因为保险只能为合法的活动提供经济保障,不能因提供保险保障反而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另外,保险是种社会公益事业,不能伤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2)被保险人在殴斗中所遭受到的意外伤害。殴斗虽不构成犯罪,但是有损于社会的安定。这里应该区别的是,当被保险人受到不法侵害,被保险人自卫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应为可以承保的意外伤害。
(3)被保险人酒醉、吸毒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3.特约意外伤害
些意外伤害,在我们通常的意外伤害保险原理下是不可保的,但是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特别约定以后,经特别加收保险费后,保险人也可以承保。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战争使被保险人遭受到的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从事危险程度较高的登山、跳伞、漂流江河、赛车、拳击、摔跤等剧烈的体育活动或比赛中遭受到的意外伤害。
(3)核辐射造成的意外伤害。这是因为在短时间内,无法确定因核辐射造成被保险人的损伤程度,因此般来讲保险人不承保此种意外伤害。
(4)医疗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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