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有何特点?

由于保险合同期限较长,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保险标的多种多样,为避免执行中发生纠纷,保险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这也是保险法的基本规定。我国保险合同主要利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是保险合同的法定形式。在我国,保险单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不作为合同成保险中保额是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在人身保险中是保险人承担的给付金额。人身险中保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财产险的保险金额亦可由双方约定,但应以保险价值为基础,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责任保险中,有责任限额条款,责任限额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但不作为计收保费的依据。
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的两项基本条款。保险责任常以“保险责任范围”或“责任范围”的标题表示,是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付的责任范围, 一般包括保险风险及其保险事故、赔付范围两个方面,前者指导致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原因,后者则界定了具体的损失赔偿界限。除外责任与保险责任相对应,是指保险人不予承担和不负责赔偿的风险与损失。除外责任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与非保险责任的界限,以避免灾后理赔中不必要的纠纷,因此除外责任在保险合同中须逐一列明。
保险费,指保险人因承担一定的保险责任而向投保人收取的费用,或者说是投保人为取得经济保障而向保险人付出的代价。收取保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也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保费一般在保险合同成立寸一次交付,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交付保费的期限和办法。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还可根据合同的要求,分期交纳保费。
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即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至终止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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