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构成要素

从保险的构成要素来看,它也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必须具备下列的要素:
①必须有特定的风险事故
我们知道保险不是什么都可以保的,它所保的风险事故,不是所有的风险事故,而是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风险事故。一般来说,可保的风险事故必须是我们在前面几节中已经详细说明过的纯粹风险中的可保风险。
②必须有合同的法律形式
保险是有偿的风险转移,它的经营必须遵守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因此,在确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时,必须签订保险合同。没有保险合同的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与制约,在实践中也就无法进行操作。因此,保险必须签订保险合同。即使是以法令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也必须通过合同来明确当事者的权利与义务。
③科学合理的计算
保险共同基金来源于投保者所交纳的保险费,损失补偿则是依据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的,所以必须根据风险的大小来决定保险费。而风险的大小取决于同类风险发生损失的概率,这种概率是在预测风险发生的频率、损失程度以及与保险责任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上获得的,为此,必须对大量数据进行系统、精确的计算,从而使投保人和保险人能够正常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享受应得的权利。否则,没有科学合理的计算,必然会使保险合同不能正常履行。
④必须是多数人的集合
任何一种保险险种,必须有面临共同风险的大量个人、家庭或单位的参加,才能积累到足够的保险基金,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从而才能达到损失分担的目的。这里我们介绍一下所谓的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对于保险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大数法则其实是数学概率论中的一个重要法则。它认为在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的也可能不发生的事件称为随机事件,也就是说某一次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和在大量重复出现时的规律性。我们可以这样来说明:任意地抛掷一枚普通的硬币,出现正面或反面的概率都为0.5,当我们抛掷10次以后,出现正面向上的次数可能与期望的5次具有一定的误差,不过随着抛掷次数的不断增多,正面向上这一随机事件发生的次数会越来越接近0.5的概率。大数法则在保险中具有重要意义。自然界和社会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从个别现象来看是偶然的、没有规律的,比如说火灾、地震、车祸等,这些事件,事先无法预计其结果是否发生、发生后造成多大损失。但是,有大量同类风险发生的经验数据存在并经过分析后,这些现象还是体现出大数法则的规律性,由此可以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概率,从而合理、准确地计算出保险费率。例如1个60周岁的人,在未来一年中的生死情况,是无法预先知道的,但是如果对50万个60周岁的人的个人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发现这类人中死亡数会有一个稳定的概率,有了这个概率,承保人就可以开展这类人身保险了。
⑤具有社会经济互助目的
保险作为风险转移方式中的一种,它的基本目的是风险的转移和分散的社会化方式,实现经济互助。保险人获取的利润主要用来维持保险经营的生存和发展,提高其补偿能力和水准。凡是与此相悖的利润获取都是违反保险宗旨的行为的。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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