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放松外汇保险的限制

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均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2002年11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从法规上保证了境内保险公司可出售外汇保单,但根据此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身保险,才可纳入外汇保险的范围:(1)投保人为境外法人或驻华机构,且受益人为境外自然人的。
(2)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人身意外及医疗的保险。
然而,我国内地居民购买“地下保单”看中的是其较高的收益率,希望购买到储蓄型的外汇保险,而不是纯保障型的险种。我们想一想不难发现,一方面,经常往来于港、澳和内地的居民大多选择在境外投保,而不经常出境的居民对意外险和医疗保险的需求少之又少,这样我们开办的险种业务量少,而居民真正需要的保险产品我们却没有提供,这就造成了外汇保险供给与需求的脱节。举个简单的例子,望子成龙的父母希望子女将来能够出国留学,然而他们在积攒出国费用的过程中面临着两种风险,一是资金积累的风险,即资金保值、增值的风险;二是汇兑风险,即在兑换为国外货币时本国货币贬值的风险。因而他们就特别需要储蓄型外汇保险来实现这种保障,在目前我国内地缺乏诸如此类险种的情况下,这部分需求不得不转往境外,客观上为境外和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提供了机会。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外汇保险业务的开展。
(1)政策先行。完备的制度和规章是我们做任何事情的前提,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我国《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及配套的法律法规,逐步拓展我国外汇保险的范围,适当地增加外汇保险的种类,提高储蓄型保险研发及推广。
(2)外汇保险的推行离不开保险公司业务水平的提高。开办外币业务,对保险公司系统设计开发和财务能力的增长都有较高的要求。特别对于基层公司,在财务会计上以及实务和所有业务单证,只要涉及金额,一律需要本币外币标明,包括条款、费率、投保单等。这是不可能在短期内一下子实现的,需要内地保险公司不断地提高经营能力和业务操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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