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晚育增32天生育津贴

从苏州市人社局召开的媒体通气会上获悉,苏州市政府最新出台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苏州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工作人员邵力之介绍,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以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顺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实行“皮埋”术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取“皮埋”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本市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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