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提高大病保障水平, 有效解决我市农村居民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根据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7月,我市出台了《扬州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并确定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区、邗江区和广陵区为2013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地区。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制度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新农合的拓展和延伸,是对新农合的有益补充。2013年我市实行统一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试点地区筹资标准为人均15元。2013年7月1日起发生的高额医药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的合规医药费用即可进入大病保险范围,按分段比例累进补偿,原则上个人承担的合规可报销费用补偿比例不低于50%,合规医疗费用越高,补偿比例越高。
?按照“政府主导,专业运作”的原则,农村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由市卫生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开展,将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大病保障水平,减轻农村居民大病医药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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