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出台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日前,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大连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办法称,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大病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支付。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
据介绍,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保险制度,办法保障对象为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商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新增参保人员医疗费用
办法指出,大病保险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筹集,结余基金不足或没有结余时,通过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等办法统筹解决。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根据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大病医疗费用补偿比例等测算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筹资标准按招标结果确定,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按照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将大病保险参保费用一次性划转给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商业保险机构”)。对年度内新增和补缴的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参保费用年终一次性划转给商业保险机构。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因单次或多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额累计超过16500元(以下简称“大病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支付,支付额度累进结算,不设封顶线。支付标准及比例,根据基金筹集状况可做适当调整。
城市困难居民可在大病保险基础上享受医疗救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居民、大学生因病或非第三方责任造成意外亡故的,由大病保险向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抚恤金5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抚恤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居民,建立大病保险后,统一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关待遇,不再按城镇居民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原结余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时,实行即时结算。具体结算方式另行制定。城市困难居民在享受大病保险基础上,再按规定享受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参保人员按规定异地转诊转院、异地安置,以及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时,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待医疗终结后,持住院病志、住院费用明细、住院收据、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等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后,再由商业保险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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