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近日,平顶山市出台了《平顶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对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规定,申请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和条件,要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要配备有相应资质人员担任驻店药师。
按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在门前显要位置悬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电脑、读卡器及网络通信设施齐全,运行情况良好;销售药品实行明码标价,药品价格符合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对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购药的,应在驻店药师审核签字后调配和销售。外配处方要单独管理存放,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规定还明确,定点零售药店经营场所内不得对外出租柜台,不得摆放和向参保人员刷医保卡销售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严禁采取各种手段为参保人员变现医保卡内个人账户资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不定期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买卖、转让等方式取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出售药品中发现有假药、劣质药、过期药的;为参保人员变现医保卡内个人账户资金的;为其他药店或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代刷医保卡的;以物代药,向参保人员刷医保卡销售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的;出售药品价格高于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或对参保人员用医保卡购药的价格高于用现金购药价格等违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取消定点资格、责令限期改正、解除协议、不予支付相关费用、暂停结算、扣减质量保证金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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