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的汽车产量激增。由于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汽车,使得汽车保有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也迅速增加,受害者无法得到赔付的现象日益严重,造成了较大的社会问题。为此,英国1930年颁布了《道路交通法一1930》,作为其实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于1931年1月生效执行,成为世界上最早实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国家。
同时,英国又立法制订了《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求偿法》,作为《道路交通法一1930》的补充,规定了被保险人因破产。合并和死亡时,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求偿的权利。
推行强制保险政策以后,最初几年出现了保险人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无法支付的几个案例。英国国会于1936年2月成立了专门的强制保险调查小组,由卡斯奥担任主席负责调查工作。该小组于1937年提交了著名的“卡斯奥报告”。该报告的建议如下:
1)未取得商业局的许可执照,保险人不得从事强制汽车保险业务。
2)成立“中央基金”。当保险人无赔偿能力或第三者未能获得有效赔偿时,由该基金支付。
3)保险人应向商业局提供包括未决赔款资料的年度报告。
4)对保险单的条款和隐匿或不实陈述而予拒赔的规定应进行限制,以保障受害的第三者。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上述建议当时没有付诸实施。但根据“卡斯奥报告”的建议,在1945年12月31日,英国运输部和国内从事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签订协议,成立了“汽车保险人赔偿局”。英国运输部于1946年6月17日与该局签订协议,要求该局为全国无法求偿的汽车受害人提供救济,该协议于1947年7月1日生效。1969年4月21日,英国运输部又与汽车保险人赔偿局订立协议,将驾驶人事故后逃逸列入对受害者赔偿之列。因此在英国,当交通事故受害人因致害人逃逸、没有依法投保汽车责任保险,或因保险单失效而无法获得赔偿时,由汽车保险人赔偿局负责赔偿。当汽车保险人赔偿局支付赔款以后,可以对该致害人进行追偿。汽车保险人赔偿局的基金来源,根据各保险人年度的汽车保险费收入按照比例分担。它是对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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