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三):保险代理关系的终止

代理关系和代理人的授权通常可以通过以下的方式终止:第一,委托人如果有适当的合法的理由即可终止代理关系。例如,代理人有欺诈或违法行为,或违反代理合同等等。第二,规定的代理授权期限结束,代理关系即告终止。第三,如果授权代理人的目的是为了完成特定的目的,这一特定目标的完成将使代理关系终止,即使该目标是由其他代理人或委托人完成的。第四,委托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行为表示该代理人不再具有代理授权并通知该代理人的方式撤销代理授权。第五,代理人可以通过放弃代理授权终止代理关系。第六,无论是委托人还是代理人,其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都可以使代理关系终止。第七,当代理授权无法履行时,代理关系随即终止。例如,代理标的灭失就终止了代理人的授权。第八,重要的情势变更可以终止代理人的授权。例如,情况的改变使一个合理的代理人应该得出委托人不会希望继续这种代理关系时,代理授权就应该终止。
保险代理合同与一般代理合同一样,通常会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代理关系终止的条件。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代理关系是基于一方让另一方代表自己行为,在保险中就是保险人让保险代理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让保险经纪人代表自己行为,所以当委托人不愿意让代理人继续代表自己行为,或者代理人不愿意继续代表委托人行为时,任何一方均应有权终止这种代理关系。因此,保险人原则上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保险代理人代表自己行为的授权,即使存在着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险代理合同。不过,如果保险人未按保险代理合同的规定撤销保险代理人的授权,保险代理人可以对保险人违约终止保险代理关系提起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
终止保险代理关系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通知的方式。通知应明确表示自己不再愿意为另一方所代表或不再代表另一方。这种通知起到了中断保险委托人对保险代理人的实际授权的作用。这时保险委托人必须采取适当的行动,将保险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况通知第三方,以避免可能出现的表面授权的情况。一旦第三方接到了这种保险代理关系终止通知,此后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就不能对保险人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力。如果与该保险代理人有保险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并未接到这种通知,该保险代理人声称代表保险人的行为就有可能对保险人产生约束力。对于某些从未与该保险代理人有过保险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如果他们已知先前存在的保险代理关系,但并不知道这种保险代理关系的终止,该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仍可能对保险人产生约束力。因此,保险人要想避免可能出现的这种表面授权的不利后果,首先尽快就保险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况通知全部已知与该保险代理人有保险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其次,尽快从该保险代理人处收回任何可能证明存在这种代理关系的标志、文件、信笺、投保单和宣传资料等。
虽然保险代理关系一般是通过双方协议终止的,不过也存在着通过其他方式终止的情况。保险代理关系还可以依法终止。例如,发生保险代理人死亡或精神不健全的情况,或者发生保险公司破产,都可以造成保险代理关系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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