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市场的形成

一、再保险市场的概念
市场是商品和劳务进行交易的场所,即由供求关系决定价格和进行交易的地方。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故保险市场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自由做出决定建立保险业务关系的行为空间。同保险一样,再保险也是一种无形商品,再保险市场就是这种特殊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
再保险市场是保险市场发展的产物,两者紧密相连,互相支持和依存。就狭义而言,再保险市场是分出分保和分入分保交易的场所,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等关系方自由做出决定建立再保险业务关系的空间。再保险市场在保险界的习惯概念系指众多保险商和中介人与客户集中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城市,如伦敦、纽约和东京等再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的交易基础是坚持诚信原则,通常是由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作为个别市场的参加者直接与客户建立和保持密切的联系。在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双方在再保险市场的友好接触也非常重要,对原保险人洽分的业务,再保险人都要进行全面的了解、分析和判断;而分出人也有义务对其提供详情。所以,再保险市场也是分出人和再保险人以及其他有关方友好合作的领域、空间和场所。
从广义上讲,再保险市场则不仅仅局限于再保险的交易,还体现着一种交换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由于再保险具有融资职能,即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组成部分,利用保费准备金的扣留或再保险费给付的时间差等,或将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直接投资和放款,以便进行增值,故再保险市场亦可谓金融市场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再保险市场形成的条件
随着保险和再保险事业的发展,不少国家或地区逐渐形成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世界性的再保险公司纷纷在那里设立分支公司或代理机构,吸收当地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使其逐渐形成国际再保险中心市场,如伦敦、纽约、东京、慕尼黑、苏黎士、巴黎、新加坡、香港以及百慕大等。
然而,再保险市场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再保险市场的存在,需要具备诸多的必要条件,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发达的保险市场;
2.现代化的通讯设备和信息网络;
3.具有丰富再保险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4.拥有相当数量的与再保险配套服务的律师、会计师以及精算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5.健全、稳定、而且现代化的金融体制;
6.发达的股票市场;
7.比较宽松的外汇制度;
8.再保险市场所在地区或国家的政治局势比较稳定。
三、再保险市场的分类
(一)按市场范围分类
若以再保险市场的范围分类,再保险市场可以分为国内再保险市场、区域性再保险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三种。
我国目前建立再保险市场的条件虽然尚不成熟,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政府已决定有步骤地建立国内保险市场。
国内保险市场的建立,是国内再保险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形成的前提,我国这方面的潜力较大,形势很好。
(二)按责任限制分类
若以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的责任限制分类,再保险市场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市场和非比例再保险市场,前者主要经营成数和溢额等比例再保险合同,后者主要办理超额赔款或超额赔款率等非比例分保业务,伦敦超赔分保市场就是典型的非比例再保险市场。应该指出的是再保险市场通常都不如此划分,只是有所侧重而已。
(三)按险种分类
再再保险目录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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