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巨灾管理模式有哪两种

目前,发达国家、灾害较多的国家都已经建立起了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
国际上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完全由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二是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政府在政策和资金上都给予极大的支持。
很多国家都已经有了很好的制度设计,就是为巨灾保险建立一个基金池个人每年强制性地支付很少的钱,汇聚在一个基金池里,作为巨灾出现后的基本保障。商业保险公司在此基础上研发产品,将超出部分的损失纳入保险范围。这样一来,就能将巨灾造成的巨额损失降到最低。
美国推行的就是以政府为主导的非盈利性巨灾保险计划,政府主导对保险费进行补贴,强制投保。
日本自1966年起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并以相关法律规定如《地震保险法》作为基础。日本地震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相比,是公益性比较强的保险,所收到保费全部用来作为地震造成损失的赔款准备。保险标的是居民住宅和家庭财产。居民向商业性财险公司投保后,财险公司将全部风险责任向地震再保险公司分保,再由地震再保险公司向政府进行再次分保,由政府提供再保险责任的分担和支持。
法国在1982年通过了“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保险标的非常广泛,涉及到生活方方面面。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保险后,与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通过再保险合同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责任,而巨灾再保险合同由政府提供担保。
新西兰先后颁布法律并由政府主持建立了地震委员会,投保人不需要缴纳昂贵的保险费,巨灾保险是强制投保,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建立自然灾害基金,然后由政府担保,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中进行分保。巨灾一旦发生造成损失,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一部分,巨额损失则根据再保险合同,由国际再保险市场中的分保商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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