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地位

刘先生妻子丁女士所咨询的问题,涉及到保险金作为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和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的区别。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设立的初衷就是弥补因被保险人的死亡给他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凡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应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由受益人独立享有和支配,这和被保险人的遗产是有本质区别的。《民法通则》和《继承法》规定,遗产必须先用于缴税和还债,剩下的部分才能进入继承程序。儿子自己的财产当然不能用来替父亲还债。民间传统中的“父债子还,子债父不知”之说,在现代法律社会中是行不通的。
在本例中,受益人小虎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并且被保险人对此并未作出变更,因此,小虎是该保单的合法有效受益人,这笔保险金全部归小虎所有,不应用于偿债。由于小虎尚未成年,该笔保险金应由监护人丁女士代为领取和保管。
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着特殊地位,他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因此,受益人只有明确自己的法定权利义务,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本案中刘先生未指定受益人的话,情况就大不相同了。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保险金则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①没有指定受益人;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并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如果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那么这笔保险金应先用于偿还刘先生的债务,如果还完债务还有剩余,则由丁女士和小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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