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行为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于这种专业技术性很强的险种更应当解释清楚,或在合同条款中作出特别的说明性约定。因此,保险公司拒赔不能获得法律支持。本例思考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明确说明”?口头说了算吗?如果法律中没有对此清楚界定,而在条款中也没有相关的约定,一旦纠纷发生,当事人各方都会维护自己利益,以“空口无凭,不足为据”而死不认账。
“明确说明”行为在现实中不好量化,比较模糊,“明确说明”不在行为本身的程度方式,而在于其行为效果,而效果只能依赖于接受此“说明”一方的认可,认可了,就是“明确说明”,否则,做此行为的一方无论以何种方式方法“明确说明”,如果没有接受方认可的效果产生都将是徒劳。因此,如果没有约束,接受行为方在利害冲突中,必然选择利己的说法“你的说明我不明白”。如果一旦有了“认可记录”的约束,则接受“说明”方必然事前重视此“说明”行为,审慎签字认可已经“明确说明”,事后也不可反悔了。
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会遇到许多新的风险(比如说“非典”,“美国9.11”事件),特别是专业技术性很强的险种,人们的认识水平有限,在标的风险状态处于动态的情况下,不能清楚认识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这就要求在实务中,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前,除了清楚全面、如实详细地告知保险合同条款外,对于免责条款,更应字斟句酌说清楚,在定条款时,附加双方“明了”的确认记录的约定十分重要。在《保险法》的规范下,保险合同这把双刃剑不仅约束着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也一样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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