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险的投保手续都有哪些

投保人向理财保险人投保,是一种签订契约的法律行为。投保人就是要约人,习惯上多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理财保险人承诺,双方就确立了契约关系。按照理财保险的一般原则,投保人或被理财保险人对理财保险标的必须拥有可保利益,理财保险契约才有效。这是办理投保的前提条件。但在国际贸易运输货物理财保险中,一般并不要求被理财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拥有可保利益,只要求在理财保险货物发生损失,被理财保险人要求损失赔偿时具有可保利益,即拥有预期可保利益即可办理投保。
理财保险人承保的是今后可能发生的风险,所以投保时,如果理财保险标的已经发生损失,那么,理财保险理当无效。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遥远,有时传递消息不及时,投保时货物在外地或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的事也是常有的。所以,按照国际货物运输理财保险的习惯,投保时货物已经发生损失,只要是出于善意,理财保险仍然有效。如投保人投保时已知理财保险货物发生损失,而理财保险人不知情者,则理财保险无效。
出口货物的投保
按FOB或CFR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由买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并由买方自行办理理财保险,一般情况下卖方无须办理投保。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之前)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理财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理财保险事宜,投保相应险别。
按CIF条件成交的出口货物,虽然仍由买方承担运输途中的① 此项规定旧称。已灭失或未灭失。(LostorNotLost)条款。在英国1906年海上理财保险法第一附则及1982年伦敦理财保险协会货物理财保险条款的可保利益中均有此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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