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投资的原则

理财保险投资的原则
理财保险资金的性质决定了理财保险投资的“三性”原则,即安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和流动性原则。
1. 安全性原则
所谓安全性,就是保证理财保险投资资金的安全返还。由于理财保险资金的运行是利用理财保险费流入和理财保险赔付之间的时间差,将闲置的部分理财保险基金以投资形式注入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过程,使理财保险基金实现自身的保值增值,最终是要实现对被理财保险人的返还或赔偿,所以安全性原则是实现理财保险基金数量完整、回流可靠、保证偿付的前提条件。
安全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能够保证投资收益的最小期望值等于相应资金存入银行所获得的利息与投资费用总和,这是理财保险投资的基本要求。理财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必须遵守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从管理的角度上,安全性原则要求了理财保险公司进行投资活动应遵循保险风险管理的程序和要求,识别和衡量保险风险,并运用投资策略分散保险风险。
2. 收益性原则
投资收益是理财保险公司运用理财保险基金的目的,表现为理财保险投资收入大于理财保险投资成本。
但是,理财保险投资的收益性原则和安全性原则往往呈现反方向的影响,即投资收益增加,则保险风险加大,那么安全性就较差。这就要求理财保险公司在多种投资安排的条件下,追求多种盈利水平,不能都受限于安全性原则。但在总体上,理财保险投资应当符合安全性原则的前提,并尽可能的获得较高收益水平。
3. 流动性原则
流动性原则要求理财保险公司的资金具有即时变现的能力。理财保险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具有一定的变现能力,使得理财保险企业能够随时抽回资金,用以补偿被理财保险人或投保人的经济损失。流动性以资金运用的机会成本为代价,流动性越强机会成本越高,资金的收益就越低。
流动性和安全性呈正相关关系,流动性越强安全性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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