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众责任?什么是公众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
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公民和法人)因自身的疏忽或过失等侵权行为,在固定场所致使他人(公众)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责任者应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于责任者的行为损害了公众利益,所以这种责任被称为公众责任。
公众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有关的各种单行法规。
以英国为例,根据习惯法确定的损害赔偿原则,颁布了一些适用范围不同的单行法,如1956年颁布了《旅馆所有人法>、1957年颁布了《住宅法》、1971年颁布了《动物法》等。在我国,《民法通则>是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对于民事责任及其损害赔偿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损害他人财产或身体的,除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一般产生于固定场所,如建筑、安装工程在施工期间,商场、旅店、影剧院、展览馆、动物园、运动场所等在营业期间,以及个人住宅和个人日常生活等,都可能因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致害人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随着法制的健全,致害人可能面临责任风险,他们需要转嫁这些风险以保护自身利益,这是公众责任保险产生并得到迅速发展的基础。
(二)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企业、机关、团体、家庭、个人以及各种组织(单位)在固定场所或地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时,因意外事故发生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中有广泛影响的一类险种,它始于19世纪80年代,其最先开办的业务有承包人责任保险、升降梯责任保险以及业主、房东、住户责任保险等。到20世纪40年代,公众责任保险在工业化国家已进入家庭。个人责任保险得到发展,它标志着公众责任保险的成熟。进入20世纪80年代,由于公众对损害事故的索赔意识增强、法制的不断完善、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件明显增加以及法院的判决往往有利于受害人等原因,公众责任保险在各工业化国家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中,已经成为机关、企业、团体及各种游乐、公共活动场所以及家庭、个人的必须保障。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固定场所对公众(受害人)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公众责任保险的受害人的范围比其他责任保险受害人的要广。在产品责任保险中,受害人大多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在雇主责任保险中,受害人限于与雇主有雇佣关系的雇员;在职业责任保险中,受害人一般是接受职业技术服务的特定对象。与上述三种责任保险不同,公众责任保险的受害人不是特定的群体,而是进入固定场所的任何人,其受害人的范围更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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