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公众责任保险范围较广,保险人设计了多种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来承保不同的业务,其险种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场所责任保险
这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险别,也是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
场所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固定场所(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其设备、装置等)因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保俭场所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场所责任保险广泛适用于办公楼、商店、学校、旅店、影剧院、展览馆、公园、动物园、游乐场等各种公共场所。但对于私人住宅内引起的第三者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则不适用,因为该项责任属于个人责任,应在个人责任保险单中承保。
在保险实务中,场所责任保险是一类综合性业务,它又可以分为旅店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娱乐场所责任保险等若干具体险种。
(二)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包人是指承揽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以及加工、定做、修缮、印刷、设计、测绘、测试、广告等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如建筑公司、安装公司、装卸队、搬运队、修缮公司、设计所、测绘所等。
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承包人在进行承包(揽)合同项目下的工程或其他作业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或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该险种是责任保险中最早出现的险种之一,始于1886年英美保险市场。在保险实务中,承包人(被保险人)的分承包人也可以作为共同的被保险人而获得保障。此外,建筑、安装工程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在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中承保。
(三)承运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是指根据运输合同、规章或提货单的条款等与发货人或乘客建立承运关系,并承担客、货运输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如铁路局、民用航空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等。
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承运人(被保险人)对承运对象(包括旅客或货物)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于运输工具种类繁多,运输对象分为客、货两种,运输方式又分为直达运输和联运。因此,承运人责任保险要根据不同的运输工具和运输对象设计不同的具体保险险种。较常见的险种有旅客责任保险、承运货物责任保险、运送人员意外责任保险等。
(四)个人责任保险
个人责任保险承保私人住宅内及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所导致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个人责任,是指自然人或其家庭成员因其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个人责任一般又分为个人法律责任和个人合同责任,前者是指依法应由行为人承担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其受害方是不确定的第三者;后者是指行为人依照合同规定对造成合同另一方的损害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其受害方是确定的合同相对方,即与致害人签订合同的另一方。
(五)其他公众责任保险
除上述几个比较普及的险种外,保险人还根据需要制定一些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以满足不同投保人的需要。比如油污责任保险、核责任保险、汽车间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广告橱窗责任保险、飞机表演责任保险、马戏表演责任保险、野外作业责任保险、店主责任保险、房屋主责任保险等众多险种。
我国国内的公众责任保险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试办,由于法制不健全、各责任主体风险意识不强、以及保险公司开发不力等原因,使其发展缓慢。目前,国内开办的公众责任保险主要局限在场所责任保险上,其他的公众责任保险开展得较少。以下所介绍的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是国内的保险公司开办的场所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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