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轮车撞上摩托车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

2012年7月,瞿某驾驶的三轮车撞上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使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进行了调解,但是瞿某不同意赔偿,故黄某诉至法院,提出判令瞿某和保险公司赔偿12981.18元并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近日,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9350.45元,向被告瞿某返还垫付的赔偿款3383.18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1日,被告瞿某驾驶的三轮车在修水县老桥头路段与原告黄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驾驶机动车在禁止转弯处转弯,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是引发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该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2912.38元。后原告在第一人民医院复查,治疗费313元。被告瞿某共向原告支付治疗费3383.18元。被告瞿某所有的三轮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被告瞿某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其车辆修理费为600元,仅提供收款收据,未提供正式修理费发票和修理清单,亦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其车辆修理费需600元,故其主张车辆修理费600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瞿某要求原告黄某支付车辆修理费2100元的辩论意见,因其已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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