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料仓库重大火灾事故的理赔结果(二)

企财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属除外责任。仓库保管员的行为能否构成被保险人的行为,是本案关键。工厂属于民法中的企业法人,企业法大应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法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的意志体现,也就是说只有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才可视为法人行为。我国民法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该案中就应理解为该厂厂长。仓库保管员尽管是该厂工作人员,而且是对仓库负有相当责任的工作人员,但他的行为不构成法人的行为,在本案中,也就不属“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该厂的损失,其次是赔偿处理,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按实际损失赔偿,不再赘述,但流动资产的赔偿是有问题的。投保时,该厂实际库存1,366,027.06元,比帐面余额即保额671,963.00)C高出694,064.06元,超出保额一倍多。据此认为不足额投保,赔偿比例为49.19g6,也是对的。但是实际损失2,126,?18。90yfi,按49.19gb比例计算,应赔偿1,046,133元。该保险公司的赔偿也是按这个思路考虑的,而且按这个金额赔偿了。但是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保险金额。企业财产保险中的保额,是保险赔偿的最高限度,、保险公司只能在保险金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这种突破保额的赔偿是没有道理的。该案按49.19%的比例计算应赔1,046,133兀。大大超过保额,那么只能按保额671,963.01)元赔偿。而该案因忽略了保额问题,多赔3尸4,1 70元。这是一个完全刁二应该出现的失误,也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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