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才甲人为房屋保险,抵押人收回后发生损失,保险公司该赔吗?(二)

既然合同有效,保险公司为什么不予赔偿呢?何某虽系房屋所确人,但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若支付赔款也是履行保险合同的一种行为,何某与保险公司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何某的索赔请求保险公司当然不能接受。沈某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何也拒绝赔偿呢?沈某作为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是基于其与何某之间的借贷抵押行为,也就是说,沈某把款借给何某,接受丁何某抵押的房屋,其对房屋才具有了可保利益。当何某还清全部借款,收回抵押房屋时,沈某对该房屋就不再具有可保利益了,因为虽然房屋焚毁,沈某并未因此蒙受任何损失。所以当何某收回抵押房屋时,沈某与保险公司问的保险合同就失效了,除非沈某到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㈠?,将被保险人变更为何某,该保险合同才继续有效。而该案叫J沈某J;;未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以变更被保险人,就形成了如下局面:沈某是保单上注明的被保险人,但他对保险财产已无可保利益,财产损毁,沈某并未受到任何损失;何某是保险房屋的所有人,从其收回抵押房屋时起,他就具有了对该房屋的可保利益,房屋被火焚,何某受到巨大损失,但其与保险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据此,保险公司无论对何某还是沈某,都不负赔偿责任。另外,何某收回抵押房屋时,沈某将保险单也一起交给了何某,却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被保险人,这实际上就是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变更被保险人,是一种违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1条规定:“……其他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方,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所以,该案保险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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