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音响鞠质堂不合格引起火灾,保险公司应土口何处理?(一)

案情简介:鲍某的家庭财产由保险公司承保了家庭财产险,保险金额7,000元,保险期限自198尸年8月?日至1988年8月6日止。1987年8月10号的时候,鲍某刚购置一星期的一套组合音响内部部分零件烧毁,鲍某向保险公司索赔。然后保险公司直接与生产厂家进行了联系,于是该厂派员检查了那受损音响,也很老实的承认是产品质量问题,予以免费修理,更换了受损零件。伫耶后,仪拉旧两天,8月27日,该音响内部线路再次烧毁并引起火灾,致使鲍某家庭财产受损严重了。火被扑灭后,鲍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处理结果:经有关部门鉴定:这次火灾仍是组合音响质昂问题引起的。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查勘了现场并走访调查,认定构成家庭财产保险“火灾”责任。该案中被保险人财产损失达8,500元,保险公司赔偿7真000元,向组合音响生产厂家追偿8,500元,又交付被保险人I,500元,注销保单。分析意见:这个赔案涉及到3个问题:责任认定问题、损失赔偿和追偿。责任认定。组合音响两次受损,均系产品项子问题所致,们就保个责仟的认定来讲,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筇一次音墘勺受损是内部部分零件烧毁,这种线路溶断没确明火。音响作为保险财产确实受到损失,但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呢?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中与其最近似的是“火灾”责任,而火灾是指一种异常性的燃烧现象,而线路溶断没有明火,也就没右燃烧现象,故该次音响受损不属火灾责任,也就不属保险责任。第二次音响受损引起了外部火灾,室内多项财产被火烧毁,这显然构成了“火灾”责任。所以虽然两次事故起因相同,但引起的后果不同:是否有明火是确定“火灾”责任的一个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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