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内容有哪些?(二)

(1)意外事故 车辆使用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有道路交通事故和非道路交通事故。通常情况下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即为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凡不在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非道路事故,由出险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有明确规定计算保险赔款金额。 (2)第三者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那个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等情况的,在车下的受害人应当是第三者。 (3)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当然保险人需要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是由公安交通部门处理的。对保险人而言,公安交通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保险人承担责任与否的基础性依据,但又不完全按照公安交通部门的处理结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制约保险双方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保险合同。因此,首先是被保险人有对受害方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其次是这种责任是否符合保险合同中应当由保险人负责的规定。在保险人的理赔中,应当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款中扣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不赔部分或可以免除责任的部分。例如,一被保险人酒后驾车,发生车祸,造成一人死亡。公安交通部|、J认定由这位被保险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在这个案例中,尽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向受害方支付赔款,但酒后驾车是违章行为,属于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因此而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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