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强制保险是什么?它有什么意义?

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随着经济快速增长,火灾损失相应增加,危害程度日趋严重。近年来,我国公共场所火灾发生的频率、规模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呈递增趋势;人员聚集的公共娱乐场所的群死群伤火灾较为突出;市场、商场及个体租赁、私营企业的火灾频发;城镇火灾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火灾次数约占60%以上,而财产损失约占70%至80%。
据统计,70年代我国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平均每年为2.5亿元,80年代平均每年为3.2亿元,90年代平均每年高达11.6亿元(上述火灾统计数字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和森林、草原、军队、矿井地下发生的火灾)。2000年全国发生火灾18.86万起,3021人死亡,440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5.2亿元,其中,特大火灾61起,529人丧生,19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2亿元。2001至2005年,全国发生火灾120万起,造成12268人死亡、1575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75.6亿元。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火灾22起,造成457人死亡。
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运用市场化风险转移机制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其中伤亡人员的赔付主要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日本、韩国、俄罗斯、瑞士、英国等国家都规定,公共场所实施包括火灾责任的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所有公众责任保险均为强制保险。由于我国在公共场所的灾害保险机制不健全,一旦公共场所发生火灾,将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且受灾损失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对受害人及其家庭会造成极大的痛苦和经济负担,有可能引发法律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同时,由于缺乏市场化的保险保障,对于重大的火灾损失,很多都不得不由政府承担,从而造成了政府意外公共财政支出,加大了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压力。
因此,建议在提高国民消防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消防救灾能力建设的同时,引入保险参与公共突发事件管理,推行强制性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一、确立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提高公众责任险投保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可分步推进,如可先行试点,制定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积累经验后最终实现全国性强制保险。
二、明确强制公共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范围。应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开放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为重点。主要有5类:(1)公众聚集场所;(2)5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3)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4)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5)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包括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等。
三、提高保险公司公众责任险服务能力和水平。火灾公众责任预测性、可控性都比较差,对保险公司的运营也是一大挑战。应鼓励保险公司在保持合理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大力加强产品开发设计水平,提高理赔服务能力;同时鼓励保险公司的合理有序竞争,真正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灾害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的独特作用。
四、加强消防、公安和保险的联动。三大部门应加强配合,在火灾风险评估、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评价、信息交换、防灾防损、理赔定损等方面开展积极有效的合作和联动。共同构建全面的火灾预防、灾害救助和经济补偿体系,共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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