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赣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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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第三条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租住娄底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核定月提取金额。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配偶亲自到场,并提供结婚证等关系证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所辖各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申请提取的,缴存人个人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取条件,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第五条缴存人家庭成员(包括缴存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符合前款第(一)、(三)、(四)项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在办理提取时,本人或配偶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

(二)缴存人及配偶在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了担保的,在贷款尚未结清前,不得申请除偿还该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三)缴存人家庭成员非当地工作或当地户口,在娄底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四)购房合同未在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

(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门面、商铺、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六)缴存人家庭成员非农村户籍,建造、翻建、大修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住房的;

(七)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置)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被记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的;

(九)住房公积金被司法冻结的金额部分;

(十)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七条符合第四条规定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缴存人家庭成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以本次所购建和大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人或配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的一年以内,可以分次或一次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购建和大修住房支出。

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按合同正常偿还贷款本息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办理按年或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按年对冲的每年冲抵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近12个月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还款期间借款人及配偶累计提取(含年对冲、月对冲及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缴存人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本人或配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半年或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6个月或12个月的租金标准,且不超过实际已租赁月份租金总额。租住娄底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核定月提取金额。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及离异未带子女的不超过500元/月;已婚者夫妻双方及离异带子女的提取不超过1000元/月。

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缴存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本人或配偶无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半年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百元以上部分。

第四章提取材料

第九条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到场办理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或个人银行储蓄存折/卡)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交管理中心审核。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配偶亲自到场,并提供结婚证等关系证明。

第十条缴存人因故确实不能到场办理提取,需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一条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应包括:

(一)居民身份证年龄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 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满半年的,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

(四)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五)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该缴存人死亡证明或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和付款凭证。

1.购买期房: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首期付款收据;

2.购买现房、二手房: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3.拆迁户购房:提供购买房屋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拆迁补偿安置证明或通知书,购房款收据,所购房的价款必须大于其被拆住房补偿款。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管理部须派员现场核实建房的真实性,确认主体工程动工后方可办理提取。

1.城镇建房: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支付费用凭证;

2.农村建房:提供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批准书(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支付费用凭证;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有资质机构出具的C级或D级危房鉴定书、工程预算及支付费用凭证。由管理部派员现场予以核实,确认大修工程在建后方可提取。

(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申请办理按年或按月对冲还贷业务,不需其他证明材料。已自筹资金结清贷款的,在结清贷款的12 个月内办理。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或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申请办理按年对冲还贷业务,提供《借款合同》、贷款所购(建)房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建房相关批复、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最近12个月还款明细;已自筹资金结清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结清证明,在结清贷款的12 个月内办理。

(十)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由管理部经办人员根据申请本人授权在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中查询缴存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房屋信息情况。

同一套住房自交易之日起两年以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购买该套住房的缴存人,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交易的购房人在交易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在两年期满后凭不动产权证申请补提。若以前购买该套住房的缴存人未办理提取或已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积金,则不影响下一位缴存人申请办理购房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管理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及申请提取额度必须认真审核,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收存相应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电子影像,在业务系统中详细记载提取信息,并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和保管提取相关档案资料。提取业务资料的归档保管,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提取监督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骗提资金的行为。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责令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要按照《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时通报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并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将其违法信息录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系统,暂停其3至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应主动协调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对非法从事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坚决予以打击;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整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授权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管理部依据操作细则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7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十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娄底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生活保障金发放存折。

(十二)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应在管理部服务大厅、中心官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规定、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公布12329热线电话、网络等政策咨询方式,提供全面、便捷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手续齐备、材料齐全的,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当场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管理部应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准予提取的,即时办结;不准予提取的,管理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理由和依据,并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申请人对管理部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经过批准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转账至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内。

第十五条 如提供资料的内容有矛盾或资料存在虚假嫌疑的,管理部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辅助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请人拒绝的,管理部有权作出不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六条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异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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