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享受意外失业保险的条件

美国各州对于什么人可以申请意外失业保险待遇规定不一,但大都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申请人具有劳动能力,曾在意外失业保险范围内就业一定时间,或曾获得一定收入。
第二,申请人能够、愿意而且准备工作,而且已在州公共职业介绍所登记寻找工作(大多数州还要求申请人不依赖于职业介绍所的帮助寻找工作)。
第三,申请人是非自愿失业者,其失业是由于工作岗位短缺造成的。
申请人是否具有享受意外失业保险的资格,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参考期(即基准期)的就业状况。
美国大多数州规定,基准期为申请意外失业保险之前最后 5 个完整日历季度的前 4 个季度。
美国各州衡量申请人在基准期就业状况的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申请人在基准期的工资收入达到一定标准,方有资格领取意外失业保险金;一类则强调要满足一定工作时间的要求。
申请人一旦取得享受意外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通常从人们首次填写保险金申请表之日或之周算起, 52 周内有效。这期间,称为一个保险待遇年()。如果申请人在一个保险待遇年中领取了夫业保险金,在第二个保险待遇年就没有资格领取,除非已有过一段时间再工作的约定。
另外,美国大多数州还专门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没有资格享受意外失业保险待遇,特别对那些不适于一边工作一边学习的学生和由于家庭原因辞去工作者享受意外失业保险的权利给予限制。美国联邦政府还对处于两个学年之间的学校工作人员、运动淡季的职业运动员以及非法在美国的外国人享受意外失业保险的资格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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