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基本医疗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我省目前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状况与承受能力,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不实行社会统筹,原则上由企业管理,也可委托医保经办机构管理。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原则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职工年龄、是否退休或其他条件,对职工个人帐户实施补助,对补助费应委托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记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作为补充医疗共济金,由企业统筹使用。具体划分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共济金主要用于:(一)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重的职工特别是退休职工、困难职工的医疗补助;(二)企业主要负责人、高级知识分子、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人员的医疗补助;(三)企业确定的其他情况的医疗补助。 具体的补助标准,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根据本单位承受能力确定。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略高于工资总额的4%,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承受能力确定。
五、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报所在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根据企业的要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企业委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并按有关规定计息。
七、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共济金应设专帐,专人管理。使用情况至少每年向职代会或职工公布一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检查与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八、本意见白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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