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管理会带来什么麻烦?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非公有经济组织的社会保险工作缺乏过硬的政策措施,往往采取一般宣传号召的老办法,发发文件,造造声势,参保工作显得软弱无力。
有的政策缺乏合理性。例如:1996-1997年某省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并轨政策规定,私企雇主25%和个体工商户16%的养老保险费全由个人缴纳,来源于自身利润,而国企和集体企业职工个人只承担4%,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参保时年龄偏大而工龄偏短,“视同缴费年限”不长甚至没有。而国企、集体企业职工年龄大者往往工龄也长,“视同缴费年限”相对长。据该省有关调查统计,前者的“缴费”年限一般比后者短10年以上,其今后养老待遇会明显低于后者,形成“缴费多,待遇低”的矛盾,从而影响个体工商户和私企业主参保的积极性。
另外,现行政策在设计、操作上过于复杂,使人感到“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致使一些企业宁愿参加商业保险。他们认为商业保险费率相对不高,待遇简单明了、直观,缴费与回报对应明显,并可供选择。
统计口径混乱也不容忽视。非公有企业变化较大,关、停、并、转的情况较多,有的重复挂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笔收入两本帐”。有统计资料表明,私企平均寿命1.8年,变化很大。有的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有的企业名存实亡或者名义老板与实际老板不符等等,都使参保缴费的统计出现偏差或漏缴或重复计算等问题。有时造成统计的应参保人数大于实际应参保人数;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于这类企业,尤其是那些小、多、散、流动性大的个体和私企等这种新的管理服务对象,缺乏新的有效的管理手段,政策措施不力。尤其缺乏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一致,往往仅靠劳动社保部门一家,孤掌难鸣。工商部门对拒不参保的个体经营企业,在责令其暂停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方面长期缺乏行政法规依据,使社会保险在个体和私营经济领域几乎成为“盲区”。有的外企自恃“财大气粗”,对扩面征缴不理睬、不接待。这就需要发挥工商、税务、法院等部门的作用,以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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