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财政作用;构建农村养老体系(2)

纯农民养老保险由个人,集体,财政共担.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且长期居住在农村,户籍也在当地农村的农村居民可称之为纯农民.他们只拥有土地使用权,占有的社会资源很少,由于不断扩大的城乡差别,使得他们的经济地位较低,面临的风险却较大.对他们的养老保险可采取由个人,集体和财政共同承担的办法,且财政支持的力度应该大一些.
第三,农村中灵活就业者的养老保险应以个人为主.有专家指出,按照职业和占有资源的状况,农民可大致分为农民企业家,个体工商户,外出打工人员,非农乡镇企业职工和以农业为生的农村劳动力四种类型.
在制度设计时,可将这四种类型的人统称为农村中灵活就业者,他们占有的资源和经济收入较纯农民更多,更高,对他们的养老保险应以个人为主,集体和财政为辅,财政的支持力度可以小一些.
农村中灵活就业者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纯农民相类似,只是基础养老金以启领时当地上一年度农民月均纯收入为基数,按5%的比例计发.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市,县,区和乡镇财政,村集体资金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在特别贫困的地区,可由中央财政进行扶贫支持.
第四,完善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农民自己开设个人账户,并参与管理个人账户.按照信息共享,安全和低成本原则,可由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保管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账户管理应保持充分的弹性,可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灵活处理,以适应农民在各类经济活动情况下的缴费方式.如纯农民参保,农村中灵活就业者参保等.应保证账户的可携带性,让参保农民能终生随时随地办理缴费,查询和领取养老金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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