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寿养老年金保险1997年条款

党宁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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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鸿寿养老年金保险1997年条款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1997年推出的一款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也可以申请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鸿寿养老年金保险1997年条款是基于1997年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制定的,随着时间推移,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可能发生变化,具体条款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鸿寿养老年金保险1997年条款是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现为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1997年推出的一款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以下是该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概述:

1.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至约定的领取年龄(如55岁、60岁、65岁等),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

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通常为10年、15年、20年或至被保险人达到约定的领取年龄。

3.缴费方式:投保人可以选择趸交(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保费,分期缴纳的期限通常为5年、10年、15年或20年。

4.领取方式: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或分期领取养老年金,分期领取的期限通常为10年、15年或20年。

5.退保规定: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可以申请退保,退保时将根据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进行退还。

6.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合同变更与解除: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如变更受益人、保险金额等。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也可以申请解除合同。

8.争议处理: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鸿寿养老年金保险1997年条款是基于1997年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制定的,随着时间推移,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可能发生变化,具体条款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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