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被自己的车碾死;“交强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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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保险公司抗辩认为,原告的车辆定损为335000元,应按该定损金额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2000元后按30%的比例进行赔偿,即按333000元的30%承担保险责任。法院采纳了该鉴定意见,认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503900元,扣除事故中肇事客车交强险项下的2000元赔偿后,余下损失501900元,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据此,福安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某机电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07058.6元。

宁德网消息(杨胜叶林)福安市某机电有限公司的劳斯莱斯古思特轿车在浙江诸永高速公路与一客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劳斯莱斯车头损坏,维修花费近67万元。在客运公司承担了70%的责任后,该公司自身还要承担30%即200520元的维修费。该公司因该辆劳斯莱斯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向保险公司理赔,要求其支付200520元维修费遭拒,无奈之下只好向福安法院起诉。

  保险公司抗辩认为,原告的车辆定损为335000元,应按该定损金额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2000元后按30%的比例进行赔偿,即按333000元的30%承担保险责任。此外,原告的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为466万元,但原告仅按330万元进行投保,系不足额投保,根据保险合同之约定,应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间的比例,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福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了福建辉跃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保险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为受损修复工时价格为39600元,受损零部件价格为464300元,合计损失为503900元。法院采纳了该鉴定意见,认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503900元,扣除事故中肇事客车交强险项下的2000元赔偿后,余下损失501900元,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原告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为70.82%,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的赔偿款数额为107058.6元。据此,福安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某机电有限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070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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